企業單位權利
1. 培訓每位訓練生滿三年可獲政府補助。
2. 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期滿前三十日 ( 含結訓當日 ) 事業單位保有優先錄用協商權。
3. 對於成績優異訓練生,優先僱用為正式員工。
4. 對訓練生在工作崗位學習成效,並列入學校學科成績。
5. 對訓練生的投入資金,可依據相關規定抵免稅捐。
企業單位義務
1 . 接受本中心種子師資訓練、核心使用人員訓練。
2 . 據德國職類工作崗位訓練大綱完成工作崗位訓練計劃書。
3 . 事業單位在同一職類有二位 ( 含二位 ) 以訓練生,依據工作崗位訓練計劃書完成每位 訓練生工作輪調計劃書。
4 . 事業單位應給予訓練升一個月職場體驗,該職場體驗期間事業單位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以臨時工聘用訓練生,職場體驗期滿應與訓練生訂定工作崗位訓練契約。
5 . 實施工作崗位上訓練並負擔訓練生之各項訓練所需經費。
6 . 訓練期間事業單位應發給每位訓練生「津貼」,該津貼不得低於訓練生在事業單位擔 任該職類正式技術人員之二分之ㄧ薪資,並應於申請參加本計劃申請書中明訂津貼值,且於招生簡章內公告。
7 . 於訓練契約生效日起為訓練生投保勞健保,並對其生活進行管理與輔導。
8 . 依照各該訓練職類規定之「工作範籌」與「職能」範圍,為訓練ㄧ安排工作崗位上訓練,以在日間實施、不擔任粗重或危險工作、不強迫加班為原則。
9 . 訓練生之工作崗位訓練,以日間為原則,訓練時數、休息、休假、作業之必要加班、加班費之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0 . 不遵守事業單位規定或違反契約之訓練生,得予以停訊並解除其工作崗位訓練契約( 需檢具事實向本中心提出 ) 。
11 . 事業單位非因停業、歇業或訓練生違反工作崗位訓練契約,不得停止實施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否則應賠償損失。
12 . 訓練生離職事業單位應於核准前函報本中心備查。
13 . 因訓練生違反事業單位規定達退訓標準者,應於核定後三工作日內函報勞委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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