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生之權利
- 在事業單位方面:
- 在實習計畫期間之津貼應按月直接發給,其津貼不得低於初任(新進無年資)該職類正式員工薪資之二分之一,並應視其實習成效及事業單位營運狀況調整。
- 負責辦理訓練生勞工保險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 負擔實習計畫所需經費。
- 負責招訓、施訓、成績考核及結訓有關事宜。
- 適當安排技能訓練,不使訓練生擔任粗重或危險性工作。
- 訓練生之實習訓練,應在日間實施為宜,以不強迫加班為原則,其工作時數、休息、休假及因工作崗位訓練之必要加班及加班費之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寒暑假期間,原在校上課之時間,事業單位如有需求,應按勞基法規定辦理)。
- 不履行契約致使訓練生蒙受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 在學校方面:
- 訓練生接受二年訓練且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本校依法授予二專訓練生為副學士學位證書。
- 訓練生在校期間享有正式學籍,協助辦理緩徵、學雜費減免、補助(見附件一)及就學貸款等。
- 為維護學生權益,負責建立輔導機制,輔導學生重補修相關科目學分。
- 在行政院勞委會及教育部方面:
- 在實習計畫期間補助或減免學雜費(見附件一)。
- 負責督導招訓、施訓、成績考核及結訓有關事宜。
- 在德國工商總會方面:
- 經德國工商總會二次(期中、期末)測驗合格,亦可取得其所頒發之專業認證。
- 審核訓練工作週誌。
二、訓練生之義務:
1.在事業單位方面:
- 應克盡善良員工職責,遵守事業單位各項規章,忠勤服務,努力學習。
- 於實習計畫期間如有不遵守事業單位有關規章(人事規章、契約等)情節重大,事業單位得停止該生實習,解除契約。
- 若有擅自解約情事,應賠償事業單位為其訓練所付個人部分之費用。
- 在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按時填寫工作週誌,親自簽名後送事業單位批核簽章。
2.在學校方面:
- 訓練生之權利,依本計畫正式招生錄取且完成註冊手續之訓練生,其在學校進行學科教育訓練期間需遵守學校教學與生活管理輔導相關規定。
- 訓練生學雜費減免及補助標準(參考用),見附件一。
- 訓練生在教育訓練期間不得辦理轉學、轉系。
- 訓練生需遵循學校學則規定,如有違反校規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達退學標準者,應按規定辦理退學手續。
- 學校應對每位訓練生工作週誌審視簽章。
3.在行政院勞委會方面:
- 於實習計畫期間如有不遵守行政院勞委會有關規章,情節重大,得停止實習,解除契約。
- 如訓練生自行擅自解約,應賠償行政院勞委會為其實習訓練所付個人部分之費用。
三、本計畫係採「雙軌制」訓練模式,故訓練生於訓練期間脫離一軌(即事業單位退訓或學校退學),即喪失其訓練生身分,不得異議。
備註:本附件提供概要事項,有關訓練生之權利義務詳細內容,以與事業單位正式簽訂之契約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頒訂「台德菁英計畫作業手冊」為準。 |